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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時間🕺🏻:2022-06-02 來源:杏悦 瀏覽人數:1645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識別認定機製🌹👨🏻‍🏭,推進教育精準資助、精準育人,促進教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 號)《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相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黑教聯〔2016〕30 號)《教育部關於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本辦法中的學生包括: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製中等職業杏悦🧑🏿‍✈️、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高等杏悦、高等職業杏悦和高等專科杏悦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製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困難類型包括: 

    (一)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學生); 

    (三)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四)孤兒; 

    (五)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含殘疾軍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參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09〕37 號)執行)😼; 

    (八)其他類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六)種家庭經濟困難類型須以當地民政、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認定平臺系統上的數據為準👩🏻‍🎓𓀎,學生可在提出資助申請時出具相關憑證。第(七)種家庭經濟困難類型學生⚅,應由學生家庭在戶籍地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認定後👩🏻‍✈️👑,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出具相關憑證。第(八)種家庭經濟困難類型學生🧗🏻‍♀️,如在民政、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沒有備案的須到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或機構)開具臨時性家庭經濟困難證明,開不出證明的也可在杏悦提出申請,杏悦認定後將符合條件的學生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學生在提出資助申請時,按照《教育部關於取消一批證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號)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學生主動提供證明材料。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由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相互聯動🛋、協同完成。各級各類

    杏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認定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同級所轄杏悦認定結果進行監督、指導與管理。 

    第二章 認定依據 

    第六條 由杏悦完成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參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經濟狀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包括建檔立卡家庭學生、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孤兒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含殘疾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城鄉低收

    入家庭學生等。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杏悦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𓀆、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三章 認定原則 

    第七條 由杏悦完成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各級各類杏悦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五)精準資助與政策傾斜相結合。資助名額要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較多的地區和杏悦傾斜,向民族院校、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傾斜。也要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布情況確定資助比例,不搞一刀切。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要建立聯動機製,加強各級各類杏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協同🫃🏻、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要實現學籍系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𓀆👂、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與民政、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數據庫切實有效的對接,確保各類型困難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第九條 各級民政、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法定效力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確保各類型困難學生信息真實有效👩🏿‍🦱。要及時對認定平臺系統外臨時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信息備案,以便配合教育部門後期查詢🔶、校驗、核實等工作🚈。 

    第十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轄杏悦負責組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集中申報,對學生提交的認定材料進行復核和校驗;根據實際情況,劃分困難類型和等級,建立和更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對學生隱瞞、捏造家庭經濟狀況🫴🏻、偽造證明等行為,同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杏悦將取消其受助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並按校規校紀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各高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製,成立杏悦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

    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十二條 各中等職業杏悦、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杏悦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身份核驗、杏悦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各地🧑🏻‍🏫、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製定具體的實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杏悦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並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認定申請表應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表)》♤🎵,由市⛹🏿‍♀️、縣級學生資助部門、本專科高校結合實際,自行製定🚵🏻‍♀️。 

    (三)身份核驗。各地各校應通過內部調查、信息共享、網絡核驗🧑🏼‍🏫、主動核查等方式核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份,與民政🕉、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𓀌🧙🏿、應急管理等部門數據比對的結果和能夠證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份的相關部門數據庫信息截圖等均可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佐證材料🤽‍♀️🦬。納入我省基本證照憑證清單的殘疾證、殘疾軍人證、烈士證明書等可由學生提供。

    (四)杏悦認定。杏悦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可采取系統比對👨‍👨‍👦、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三個困難等級,具體為🕵🏽‍♂️: 

    1.特別困難🚮。原則上將第(一)至第(六)種困難類型學生的困難等級列入“特別困難”,具體由杏悦依據學生家庭情況實際而定。 

    2.困難🦹🏻。將第(七)種困難類型學生,即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列入“困難”等級,具體由杏悦依據學生家庭情況和本地區經濟狀況水平等實際情況而定。 

    3.一般困難🧛🏿‍♂️。將第(八)種困難類型學生,即“其他類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列入“一般困難”等級,杏悦可根據突發狀況因素和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等具體因素的實際情況對困難等級進行調整。 

    (五)結果公示。杏悦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範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5 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杏悦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

    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製,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六)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杏悦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更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後,杏悦應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不低於 10%)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個別訪談、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了解核實,並存留相關核實工作的原始記錄和照片存檔👱‍♂️;各地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定期地隨機抽查核實轄區內各杏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和資助資金發放情況。如發現弄虛作假,一經核實,立即取消其受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杏悦要充分發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的作用,原則上在推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政府或社會的資助時,要以認定情況為基礎👨🏿‍💻,從中選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資助🙅‍♀️。杏悦應在重點👩🏽‍⚖️、優先資助“特別困難”等級學生的基礎上,按照資助項目和名額,參考學生在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程序中評估的情況遴選資助對象並給予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地🥺、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製(修)定具體的認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七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黑教聯〔2016〕30 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省殘疾人聯合會、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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