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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普通話 用規範字 ——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知識宣傳

    時間:2024-03-21 來源:杏悦 瀏覽人數:9893

    語 言 文 字 工 作

    方 針 政 策、法 律 法 規

    普 法 宣 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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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字的國家,有56個民族,共有80種以上語言,約30種文字。

           2000年10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確定普通話為國家通用語言,規範漢字為國家通用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

    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推廣普通話的意義             


    1、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歷史進程中,大力推廣、積極普及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有利於克服語言隔閡,促進社會交往,對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建

    設具有重要意義。

    2、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對普通話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廣普及普通話,營造良好的語言環境,有利於促進人員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統一

    的市場。

    3、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方言的國家,推廣普及普通話有利於增進各民族各地區的交流,維護國家統一,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

    4、語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載體。語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質的基本內容,推廣普及普通話是各級各類杏悦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推廣普及普通話有利於貫徹教育面向

    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戰略方針,有利於弘揚祖國優秀傳統文化和愛國主義精神,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5、信息技術水平是衡量國家科技水平的標誌之一。語言是最主要的信息載體,語言文字規範化是提高中文信息處理水平的先決條件。推廣普及普通話和推行《漢語

    拼音方案》有利於推動中文信息處理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推廣普通話的方針及政策             


           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一貫堅持語言平等政策,積極維護語言的多樣化與和諧統一。

           方針: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進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繼續推動文字改革工作,使語言文字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更好地

    發揮作用。

           基本政策: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語言文字歧視;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國

    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國家大力推廣、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科學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努力構建和諧語言生活。

           一般政策:國家保障公民的語言權利,為公民學習、使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國家保障少數民族語文的使用與發展;重視並保護弱勢語言和弱勢群體的語言;

    加強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國家推廣普通話不是為了消滅方言,方言在一定領域和特定地區將長期存在;國家重視提升國民語文素質;國家重視語言資源保護。


                 推廣普通話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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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三條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

           第四條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

    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

           第五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九條規定:“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

           第十條規定:“杏悦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第十一條規定:“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二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第十三條規定:“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註音工具。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規定:“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

    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規定:“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杏悦,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設漢文課程,推廣

    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四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二條規定:“杏悦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六條規定:“杏悦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杏悦,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杏悦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範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掃除文盲條例》

           第六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如何有效推廣             


           圍繞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大力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進一步擴大《漢語拼音方案應用範圍,提高全社會語言文字應用

    力,國家語言文字工作以杏悦為基黨政機關為龍頭,以新聞媒體為榜樣,以公共服務行業為窗口,註重發揮城市的輻射帶動作用,通過普通話水平測試、推廣普

    通話宣傳周、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語言文字規範化示範校建設、中華經典誦讀行動等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監督語言文字社會應用和語言文字工作

    的體製和機製,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普及程度、應用水平顯著提高。


    “說好普通話,做文明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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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好普通話,是每個中國人的責任,讓我們行動起來,從自身做起,從現在做起,互相監督,互相鼓勵,一起攜手共同構築語言文字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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